2018年02月02日
2018-02-02 10:14:40
  • 0
  • 0
  • 0
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

再 审 决 定 书

2017)最高法刑申128

原审被告人张某1超强奸、原审被告人王某超包庇一案,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36日以(2006)临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认定被告人张某1超犯强奸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被告人王某超犯包庇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;被告人张某1超的父亲张某2、母亲马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、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6771.5元。宣判后,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、抗诉。

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张志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,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319日以(2012)临立刑审字第5号通知,驳回申诉。张志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,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1112日以(2012)鲁刑监字第123号通知,驳回申诉。张某1超的母亲马某以原判认定张某1超强奸致死被害人的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。

本院经审查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1超强奸致人死亡、原审被告人王某超包庇的事实不清,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,申诉人马某的申诉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二条第(二)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一条、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,决定如下:

一、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。

二、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。

 

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

 

 
最新文章
相关阅读